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可行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不能延长一年计算。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提未提的折 旧,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提。会计上企业可以补提漏提的折旧,但其补提的折旧额在
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
公司(非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1月向母公司借入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5%,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持有我公司100%的股份,我公司2009年末权益资金总额为100万元。请问我公司2009年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考虑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上述公司权益资金为100万元,则税务机关只能接受200万元的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因此,上述公司税前可扣除利息费用为11万元
政策依据:
新税法实施后,对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该如何计算利息,营业税如何缴纳,按何标准税前扣除?是否仍有注册资本50%的限制?
(1)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会计学堂整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可行吗,因为是子母公司,财务上多有关联,但是不是借款金额超过子公司注册资本的一般,多出来的利息不得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