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甲建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各种建材取得不含税收入1 700 000元,从事室内装饰取得收入80 000元。(营业税税率适用3%)
销售各种建材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989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9 000
取得室内装饰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 000
计算应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