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依据“所得”性质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类,但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有“所得”,无偿赠予,在法律上属于无偿让渡行为,赠与人并未取得实际“所得”,所以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从赠与人的角度,以“无偿赠予”模式实现动产、不动产的转让较“转让财产”方式确有一定的节税功能。
一、无偿赠予房屋
对于无偿赠予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相关规定,除法定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须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中,78号文规定的法定“免税”情形为: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78号文,上述情形下,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赠与人针对上述特定对象无偿赠予房屋,不需要缴纳个税。那么,对于其他情形下,受赠人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从税收立法来看,并无明确规定,行政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因此,不应纳入征税范围。
二、无偿赠予股权
除了房屋之外,个人无偿赠予行为中,目前税法明确予以规范约束的还包括“无偿赠予股权”行为,根据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法定情形之一。所谓“正当理由”,依据67号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于受赠人而言,依然处于税法的“真空地带”,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不应纳入征税范围。
三、无偿赠予与反避税规定
税收立法中,会对潜在的避税行为设置相应的“反避税”条款,比如根据最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将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不难发现,针对自然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而目前立法并未将无偿提供服务纳入反避税范围内。
而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我国专门出台了专门的反避税文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所以从法人企业角度,无偿赠予在税法上都是无法实现避税目的的。
总结:
目前在个人所得税领域,还没有出台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专门反避税文件,因此通过“无偿赠予”模式实现动产、不动产的产权变更还具有一定的节税功能。而对于,不动产以及股权等“特殊财产”,税法上亦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当然,现实中,由于征纳双方信息的极不对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难度较大,实际的避税空间会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