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免税项目:
(一)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的收入;
(二)殡葬服务的收入;
(三)婚姻介绍服务的收入;
(四)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的收入;
(五)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收入;
(六)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七)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八)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
(九)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一)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十二)2018年底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收入;
(十三)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十四)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十五)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十六)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