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奖励企业款银行未收到会计分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 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这类补助一般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在很少情况下,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时,在取得资产并办妥受让手续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即1元)计量.
政府奖励企业款银行未收到会计分录
政府给企业的奖励,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奖励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这类补助通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补助是按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才可以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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