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员工集资的利息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2017-05-26 15:0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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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职工集资支付的利息在税前能否扣除,如何扣除,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9]777号将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

一是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是向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人员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则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二、企业需重点关注事项

1.未明确支付的利息是否需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777号文规定向自然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允许扣除,但是并未明确是否需要提供发票。从政策导向来看,777号文的规定更加人性化,体现了税收和实际情况的结合,但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企业不能提供发票,不排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纳税调整的风险。建议企业尽量采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办法来规避自身的税务风险。

2.支付利息需要按照规定代扣税款

(1)个人所得税

若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时未取得发票,则在支付自然人利息时需要按照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所得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政策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利息所得,仅限于国务院令第502号文规定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对个人向企业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之列,因此利息支付方应按照20%代扣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支付利息方不是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不存在法定扣缴义务,但实际执行中不排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代扣营业税的可能性。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包括浮动利率未明确

原内资税法下,《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规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但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一直没有相关文件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解释,为避免税务风险,在政策明确之前我们建议企业采用银行基准利率。

4.什么是合法的企业与自然人借贷未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 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777号文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即是明确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以内的即为法律上有效,但是企业向个人借款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是否合法并未明确。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企业向职工集资一般都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自主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呢?若此种情况均属于非法集资,那么就意味着企业向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从目前政策导向来看,倾向于认为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只要满足真实、有效原则,签订了借款合同,其集资未用于违法行为,那么其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内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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