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分期开发税务理处理怎么做?
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违规总结
1.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未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利润额并入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开发的产品已经销售,不开具房屋销售结算发票,收入挂记预收账款,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3.银行按揭房款、产权置换、房地置换、土地出让、安置用房、商品房自用、抵债等销售行为,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以上销售行为,个别企业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或根本不在账上反映,尤其是银行按揭和实行分期付款的销售行为,纳税人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造成当期少缴税款。
4.成本核算不规范,乱列成本费用。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成本费用配比、归集和结转核算复杂,容易造成成本核算混乱。企业通过虚列多列成本,扣除成本费用时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期间费用与成本,建造成本与销售成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划分不清,任意摊销,虚列多列各类成本,造成不真实的盈亏,以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行业特点调减成本。房地产公司利用开发周期长、成本划分难的行业特点,将几个开发项目不易区分的成本混在一起,设置一个“前期共同费用”账户,结转经营成本时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进行,而是根据收入情况,利用“前期共同费用”账户随意调整,达到调减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2)股东个人负担的借款利息支出,记入企业的财务费用支出,有的企业把应由股东个人的支出记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达到调减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3)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支,多提折旧,多列财务费用等增加成本。
(4)企业捐赠、赞助、广告、福利、奖励等费用超标,不按规定记入成本。
(5)代收款项、价外费用不合并纳税。将煤气开户费、可视对讲费、有线电视开户费、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直接记入往来账户,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6)外资开发商利用自身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内资企业合作进行开发,对补偿给内资企业的不动产不作收入,不如实申报纳税。
(7)以代建房名义不按规定纳税。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不属代建性质的项目,以签订虚假的合同等手段冠以代建之名按取得的代建费收入纳税而不按销售不动产行为全额纳税。
房地产业关于开发产品科目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1.开发产品增加的核算。
企业的开发产品,在竣工验收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成本”账户。
例2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竣工验收单,本月已完开发产品实际成本为3 305万元。其中:土地65万元,房屋2
590万元,代建工程500万元,配套设施150万元。
借:开发产品——土地 650000
——房屋 25 900000
——代建工程 5000000
——配套设施 1 500000
贷:开发成本 33050000
2.开发产品减少的核算。
企业的开发产品会因对外转让、销售等原因而减少。对于减少的开发产品,应区分不同情况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转让、销售开发产品时,应于月份终了时按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在将开发产品移交使用单位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后,按分期收款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企业将开发的土地和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或将开发的房屋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应于移交使用时,按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或“周转房”等账户,贷记“开发产品——土地(或房屋)”账户。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即按该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开发产品——配套设施”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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