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代发外派员工工资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吗?
对专门从事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和提供雇员派遣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并为其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收取的与派遣员工相关的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劳务派遣单位在提供给用工单位的发票上应分别列明工资薪金数额、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数额、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外派到国外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
因此,派到国外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为3500+1300=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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