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量原因无法收回款项如何做损失处理
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1) 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企业法进行清算后,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
2) 因债务人死亡,已经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3)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经多次催讨,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国税的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请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要进行专项申报。应提供资料:纳税人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申报时,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和下列附送资料: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会计学堂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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