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入账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答:这个问题小编可以给大家一点建议
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增值税发票虚开补税原来入库的材料处理?
因为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被查,原来已入账并通过认证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再进行调整。这样就只涉及虚增的材料和应付账款,为此,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红字金额)
贷:应付账款…原来虚开发票的单位(红字金额)
同时,计提补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蓝字金额)
贷:应付账款…原虚开发票的单位(红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