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涉及的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2点、第3点、第4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房地产业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经营行为规定如下:
(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从高适用税率。
《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应纳税额的计算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办法》二十五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地点
《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期限
《办法》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