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
《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注意:
财税[2016]36号适用范围仅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销售货物和劳务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扣缴义务人
《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
《办法》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两个特殊规定:一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办法》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办法》第五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会计核算相关文件:
会字[1993]83号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会字[1995]22号 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税发[2004]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人用进项留抵额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会字[2012]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处理规定》的通知
会字[2016]22号 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处理规定》的通知
《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