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何可靠计量存货的成本、如何做好库存管理自然成为重中之重。那么,对于由于付款不及时等多种原因,购入的存货常常出现的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为了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成本的需要,基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应对此类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
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暂估也是指本月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暂估业务简单的可理解为货到票未到的业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举例:某公司购进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产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率17%),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 170元(含税)。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 1000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所以,暂估入账在收到发票时应同时作两笔业务分录处理:
1、红字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1000
2、存货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70
未取得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所取得的发票,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内容必须真实,否则将不得在税前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际发生”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即合法有效凭据)。合法凭据是指企业的记账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经济合同、收付款单据、收发货单据、身份证复印件等等,其中,按照属于税务发票开具范围的,还必须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间,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以不作纳税调整处理,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即次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的,则应当将暂估成本做纳税调增处理。
在纳税调整之后5年内取得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