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签订了一个工程项目,公司承诺并履行为工程垫资,合同中约定,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现收到甲方支付的利息,是按贷款服务缴税?还是按建筑服务缴税?如何开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所以公司为工程垫资,是为承包的工程支付材料费、人工费等,构成你公司的工程施工成本,不属于将资金贷与甲方使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因此甲方支付的垫资利息,应该属于公司取得建筑服务的价外费用,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并按建筑服务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