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长沙某企业经营场所为租赁房产,每年租金54万元,在风险应对过程中,被发现从未缴纳过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税务人员对财务人员指出应根据房产租赁合同补缴印花税。财务人员以合同遗失无法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和合同金额为由,表示无法补缴。税务人员指出合同签订是双方行为,合同应不只一份,要求该企业去出租方调取相关合同。该企业最终配合调取了合同,合同2016年1月1日签订,租赁期为5年,合同总金额270万元,企业补缴了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7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税务分析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空格应纳税凭证应当于梳理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八条:“空格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有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上述企业2016年1月份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应在签订合同的15日内计算贴花。
税务人员提醒:企业签订相关应税合同应按规定期限缴纳印花税,未完税的应税合同不得以合同遗失等为由不缴印花税。企业若遗失应税合同,应积极向有关方调取合同副本,并补缴相应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