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可见,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为虚开发票行为,那么这三种情况又如何理解呢?我们依依为你详解: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在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
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
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
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
总结: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
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