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跨期收入汇算清缴如何调整?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疏忽已发生事实而造成应在2013年度确认的咨询费用,且金额重要的,会计上应按照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对2013年度会计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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