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服务业、从事服务、经营活动或租赁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林、牧、渔业等农业性生产经营者;贩卖各种特许经营权、游戏机、彩票,以及协办各种联营企业的企业等。其他行业的企业如经营财产租赁活动、资产管理活动、建筑安装、加工批发等也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一个叫做“2+10”的政策,它是指在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的其它省,市,自治区,企业满足2%的软件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就可以全额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支出10%。 答
你好,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答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都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答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答
《财税》2015年第119号文件重点提出了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包括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和技术经费可以享受政策性减税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可以把会计期间内支付的研发活动费用作为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最高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至85%,并将释放出500亿元的资金供企业投资研发活动使用,使企业在研发投入上释放更大的活力。此外,还贴心地减轻了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申报和报销的流程,大大方便了企业申报研发费用手续办理,以及提高了税费扣除效率,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企业研发投入,拉动经济发展。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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