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自己购买车辆运输货物,也可以选择成立专门的运输公司来完成运输。增值税转型前,企业购买车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企业往往通过单独成立运输子公司,通过抵扣相关税款来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转型后,同样情况下,企业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是否有所改变呢?
例:某公司每月都有大量的运输任务,经过相关测算,如果公司自行购买车辆,则购车成本为16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7.88万元,每月需要耗费的燃油、配件和发生的修理费用总计5000元,支付司机工资18000元。分析如下:
方案一:不成立子公司,由企业自行运输。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该企业购买设备的164万元作为固定资产,按照4年计提折旧,假设车辆净残值为0.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1.车辆每月折旧费=1640000÷4÷12=34167(元)
2.每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78800÷4÷12=5808(元)
3.累计运输成本=34167+5000+18000-5808=51359(元)
方案二:假设成立专门负责运输的子公司,且子公司各项费用开支和上述情况基本相同,总公司向子公司每月支付75000元运输费用,基本符合市场正常交易原则。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1.子公司运输成本=34167+5000+18000-5808+75000×3.3%=53834(元)
2.母公司抵扣税款=75000×7%=5250(元)
3.集团公司支付运输成本=53834-5250=48584(元)
由上述分析可见,方案二的运输成本比方案一节约了2775(51359-48584)元,这主要是子公司运输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母公司运输费允许抵扣税款之间的差额。因此,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不会因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