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例:某软件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自行开发并销售软件产品2000万元,收取提供安装服务、修理培训费用300万元。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一是在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并结算以后分期收取安装服务费用。二是软件产品及其安装服务费用一起收回。执行方案一,可以享受退税2000×17%-2000×3%=28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款2000×17%-280=6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为300×5.5%=16.5(万元),合计税收负担为76.5万元。执行方案二,可以享受退税2300×17%-2300×3%=322(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300×17%-322=69(万元)。由于安装服务费用和软件一起计算收入,只需要计算增值税,不需要计算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将比方案一减轻税负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