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了工资和上月绩效奖、下半年奖、年终奖,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7-06-09 09:5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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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1月份既发放了工资和上月绩效奖,也发放了上年的下半年奖、年终奖,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1月份既发放了工资和上月绩效奖,也发放了上年的下半年奖、年终奖,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回复: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其他奖金应区别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计算方法如下:

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李某2017年1月15日取得上月工资4000元,上月绩效奖3000元,2016年度下半年奖金10000元,2016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2000元。

李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3000+10000-2000-3500=1150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3500元。

李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1500×25%-1005=1870(元)。

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12个月后,按其商数25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

李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895+1870=4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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