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回复: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2017年3月,丙公司与工作了13年的吴某解除劳动关系,吴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62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00元。
30000×3=9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其工作年限平摊其应税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将应税收入看作多少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最后再推回全部应纳税额:
(162000-90000)/12 -3500=2500(元)
吴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10%-105)×12=1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