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全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吗?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冯某1月工资20000元,个人负担社保2500元(符合国家规定比例),个人负担公积金6000元(冯某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0元,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5000元;假设单位负担部分与个人负担部分一致。)
则冯某需要加回纳税公积金=(6000-5000×3×12%)×2=8400元
冯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0-2500-6000+8400-3500=16400元
冯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6400×25%-1005=3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