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二者合并计算。
比如:甲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发生广告费120万元,业务宣传费50万元。
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合计=1000×15%=150万元
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合计=120+50=170万元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170-120=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