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扣除标准为:分别是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请问老师,这个工资薪金总额是怎么确定的?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是发放的全部工资总额吗?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上述“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戊公司2016年度实际发生工资、奖金1200万元,纳入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1000万元。则 “合理工资薪金”1000万元,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200万元既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