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例如,某公司筹建期发生广告宣传费50万元,则一并作为开办费。公司2017年开始经营,则上述广告宣传费一并在2017年度扣除,或者自2017年度开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