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违约金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1、根据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承租单位提前终止合同而收取对方支付的押金作为违约金,这种赔偿收入应计入承租方违约行为发生当月的租金收入中一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会计处理上可将其记入"营业外收入".
2、营业外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一并记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你公司与承租单位合同虽然未执行完毕,但仍按合同总金额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企业支付违约金取得对方开具的适当凭据可在税前扣除.
房屋租赁违约金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因为在租赁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所以收不回来两个月的押金,请问这个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还是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2.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根据上述规定,因租赁合同违约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可以税前扣除.
合同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支出"核算范畴,会计上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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