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2016年年底发生了福利费支出,2017年初开具发票,能够在2016年税前扣除吗?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2016年年底发生的福利费支出,既然在2017年初开具发票,通常能够在2016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