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购买了金税盘怎么抵扣?
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上述税控专用设备,可待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时进行抵减。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1月份购买金税盘,票面价税合计500元,可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而丙公司本月销售额2万元,免征增值税;则上述抵减税额继续向下期结转。假设丙公司2月份销售额(含税)10.3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3000元,抵减500元,实际需要缴纳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