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规定的免税情形: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6.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7. 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其他文件规定的免税情形:
1.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房免征房产税。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文件依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第七条
执行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高校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文件依据:《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执行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定义和条件详见《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文有关规定。
文件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执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4.国家商品储备
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文件依据:《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执行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符合条件按《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执行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6.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
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文件依据:《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7.大修停用房产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32号)
8.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它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文件依据:《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9.加油站罩棚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