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
香港史密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密斯公司”)是符合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17年5月从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上海如意公司取得股息31万,拟与2017年6月14日一次性支付。问对史密斯公司6月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句话: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史密斯2017年1-5月从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上海如意公司取得股息31万。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因此,作为我国非居民企业的史密斯公司,从我国境内取得50万元以下的收入,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