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并增值税税率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3%税率的货物,适用11%的税率,但是原抵扣力度不受影响。对纳税人而言,37号文是机会和风险并存,既可能因此降低税收负担,日常的税收管理也面临新的要求。本文结合37号文和有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
一、哪些货物适用11%税率
二、进项税抵扣的五种情况
三、进项税抵扣的划分
四、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五、征扣不一对纳税人的影响
六、纳税人的机会和风险
七、对增值税制规范的影响
一、哪些货物适用11%税率
原销售或进口适用13%税率的货物,改适用11%的税率。为了便于记忆,在37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大体分一下类,具体包括:
可以吃的:农产品(含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饲料;生活用的: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二甲醚、居民用煤炭制品;农业用的:农机、农药、农膜、化肥;
平时看的: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进项税抵扣的五种情况
购进适用11%税率的货物,进项税抵扣,怎么办?不是常规的征多少,扣多少,而是有比较复杂的规定,可以分为五种情况:
(一)继续抵扣13%
37号文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购进免税农产品或11%税率农产品,只要生产适用17%税率的货物,进项税可以继续抵扣13%那么具体包括什么情况呢?
1、购进免税农产品,继续抵扣13%
比如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购进免税棉花100万,生产适用17%税率的棉布,则37号文执行之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
进项税额=买价*13%=100*13%=13万元
在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1%后,扣除力度不变,意味着A公司可以继续抵扣13万元,而不是11万元。
2、购进11%税率农产品,继续抵扣13%
如果棉布生产企业A公司,自流通企业购进100万棉花,支付价款100万元,支付进项税11万元,但也可以继续抵扣13万元。
(二)征3%,抵扣11%
37号文第2条第1款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上述适用11%税率的货物,如果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给购买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购买方可以抵扣11%的进项税。
A公司自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一批食用植物油,价税合计20.6万元,B公司为A公司开具价款20万,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
20*11%=2.2万元
(三)征11%,抵扣11%
根据37号文的规定,除上述情况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说明:
A公司是农产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直接自农民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假定收购价格是100万元,然后按照2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也是流通企业,再以3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生产企业C公司,C公司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销售价格400万元。因为C公司生产17%税率货物,可以继续抵扣13%。
1、A公司应纳税额
A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A公司销项税额=200*11%=22万元
A公司应纳税额=22-11=11万元
2、B公司应纳税额
B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22万元
B公司销项税额=300*11%=33万元
B公司应纳税额=33-22=11万元
3、C公司应纳税额
C公司进项税额=300*13%=39万元
C公司销项税额=400*17%=68万元
C公司应纳税额=68-39=29万元
(四)进项税核定扣除
凡是核定扣除进项税的纳税人,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执行。但是,扣除率按照37号文的规定调整。
(五)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进项税抵扣的划分
由于购进11%税率货物,根据不同的用途,可以抵扣11%或13%,这就对进项税抵扣管理提出了要求。
37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假定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自农民手中购进价值100万的棉花,其中的80万,用于生产棉布,销售价格是120万,税率是17%。其中的20万,按照30万的价格销售给别人。则A公司棉布和棉花的应纳税额分别是:
1、棉布的应纳税额
棉布的进项税额=80*13%=10.4万
棉布的销项税额=120*17%=20.4万
棉布的应纳税额=20.4-10.4=10万
2、棉花的应纳税额
棉花的进项税额=20*11%=2.2万
棉花的销项税额=30*11%=3.3万
棉花的应纳税额=3.3-2.2=1.1万
总的应纳税额=10+1.1=11.1万
如果进项税没有分别核算,则: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11%=11万
少抵扣1.6万进项税,多缴纳1.6万增值税。
四、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影响到出口退税率。根据37号文,出口适用11%税率的货物,退税率调整为11%。但是为了与实际情况有个衔接的时间,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五、征扣不一对纳税人的影响
增值税在价外税的情况下,降低税率,购买方少抵扣进项税,是因为少支付进项税,不存在因为税率降低导致抵扣减少,负担加重的问题,因此,不应该维持原抵扣力度不变。
37号文,维持原抵扣力度不变的规定,导致征扣不一,低征高扣,不是维持税负不变,而是给了纳税人补贴,降低了其成本,增加了收益。下面通过一个例子说明。
A公司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假定购进农产品100万,支付11%的进项税,销售价格是200万,适用17%的税率。如果按照11%抵扣进项税,则应纳税额和毛利分别是:
应纳税额=200*17%-100*11%=34-11=23万元
毛利=200-100=100
如果按照13%抵扣进项税,则应纳税额和毛利分别是:
应纳税额=200*17%-100*13%=34-13=21万元
毛利=200-100+2=102
多抵扣2%,相当于成本降低了2%。
六、纳税人的机会和风险
简并增值税率的规定,给纳税人提供了机会,也增加了风险。
(一)纳税人的机会
征11%或3%,但是抵扣13%的规定,实际上是给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补贴。
1、A公司和B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
假定A公司购进100万免税农产品,然后按照200万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加工成工业品,按照400万的价格销售,适用17%的税率。则A、B公司各自的应纳税额和总的税额分别是:
A公司应纳税额=200*11%-100*11%=22-11=11万元B公司应纳税额=400*17%-200*13%=68-26=42万元总应纳税额=11+42=53万元
如果A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方,A公司适当提高销售价格,有助于降低税负。为便于说明情况,假定A公司按照300万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则A、B公司各自的应纳税额和总的税额分别是:
A公司应纳税额=300*11%-100*11%=33-11=22万元B公司应纳税额=400*17%-300*13%=68-39=29万元总应纳税额=22+29=51万元
总税额减少2万元。
2、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假定A公司100万购进免税农产品,200万销售给B公司,B公司加工后,按照300万销售,税率是17%。
如果A公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则A公司和B公司的应纳税额分别是:
A公司应纳税额=200*11%-100*11%=11万
B公司应纳税额=300*17%-200*13%=51-26=25万
总应纳税额=11+25=36万
如果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6万卖给B公司,则A公司和B公司应纳税额分别是:
A公司应纳税额=206/(1+3%)*3%=6万
B公司应纳税额=300*17%-200*13%=51-26=25万
总应纳税额=25+6=31万
总税额少了5万。
(二)纳税人的风险
风险总是与机会相伴而行。税率简并后,纳税人的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该分别核算的进项税,没有分别核算,导致不能按照13%抵扣进项税,导致损失。
二是过度筹划,被税务局补税的风险。税收筹划一定要把握好度。
七、对增值税制规范的影响
增值税是个中性税种,税制设计应尽量减少对纳税人投资和消费决策的影响,因此,税率档次不应过多。营改增之前,17%、13%两档税率的设计,既满足增值税的要求,又兼顾对某些货物的消费者适当照顾的实际需要。
在营改增的过程中,新增加的6%和11%两档税率,可以说是营改增过程中的权宜之计,不宜长期存在。因此,简并税率,应该是增值税制完善的需要。此次简并税率,开始了税率简并的第一步,目前的税率还有3档,而且高税率17%和低税率6%,差距过大,可能导致某些适用6%税率的纳税人,长期不缴税,影响税收收入功能的发挥。因此,增值税率有进一步简并的需要和空间。
但是,征多少扣多少,是增值税的基本要求,目前征11%抵扣13%的做法,尽管可能有助于保持某些纳税人原税负不变,但是不利于税制的规范,不应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