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资企业转让股权的涉税处理怎么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股权转让的资料:
企业可以暂按原已作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三)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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