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项目的通行费可以抵扣进项吗?
对于用于简易计税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是确定的.如果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无法划分清楚,比如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购进办公用品无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那么根据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的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果是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存在不能抵扣和按比例划分的问题.
相关案例:
税局监制章有两种,国税的和地税的,那地税的还能抵扣吗?
确实在营改增过渡期的通行费发票,有一种是地税监制章的,但注意的是,这类发票一般最迟用到2016年6月底(若当地有特殊规定的,从特殊规定),所以7月开始基本也不会在通行的时候给这种票了,除非是假票.
但是因为通行费发票不需要认证,不受180天或360天认证期限的限制,所以如果您当地的税局要求不是太严苛,2016年5月1日到6月30日之间取得的地税票现在也是可以去计算抵扣的.但是咱也兜个底,7月以后再取得的开票日期在7月及以后的这类地税票,按说就不能计算抵扣啦(虽然正规情况下这个情况不大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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