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租赁保证金收入会计处理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情况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有.所谓"没收",乃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行为之一.在政府采购投标中,显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以投标保证金不能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没收".
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
一、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受益主体,避免产生利益之争.
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明确对于收取违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监督,防止形成帐外资金、管理漏洞.
相关案例分析:保证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如果你单位属于支付合同保证金的单位
(1)以前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合同保证金 150万
贷:银行存款 150万
(2)现在收回100万时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其他应收款--合同保证金 100万
(3)剩余未收回的保证金继续挂账,收回时再作减少其他应收款帐务处理.
2、如果你单位属于收取合同保证金的单位
(1)按实际收到保证金入账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其他应付款--合同保证金 100万
(2)剩余未收回的保证金,收到时再作其他应付款帐务处理.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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