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费是不是要做进项转出?
答: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是规定,纳税人用于集体福利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这里仅限于集体福利.大家可能忽视了福利分为集体福利与非集体福利.
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和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总局曾在1998年的155号文件中也有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个人所得税中的福利费不包括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这也说明了,职工福利包括集体福利与非集体福利.
所以,对于非集体福利部分的进项税额不能按第十条规定作进项转出处理.
购买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税法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将自产或畅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领用购买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原已抵扣,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购买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也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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