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创业就业群体可以享受哪些“特殊待遇”呢?

2017-06-21 11:0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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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残疾人个人、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均属于重点创业就业群体。

今年,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具体来讲是由“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其中“1+4”为首次执行的政策。

“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

“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

一、哪些“重点群体”属于重点创业就业群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5、随军家属;

6、军队转业干部;

7、残疾人个人;

8、长期来华定居专家;

9、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

二、都可以享受哪些“特殊待遇”呢?

1、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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