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收购股份的账务如何处理?

2018-07-04 15:2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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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收购股份的账务如何处理?

(1)100%收购情况下:

直接增加A公司未分配利润1300W,长期股权投资--B项目抵消为0,股本--B公司抵消为0,其余所有者权益项目不变.

(2)50%控股合并情况下:

抵消A公司未分配利润-2500*50%=-1250W,增加少数股东权益-1250W,其余所有者权益项目不变.

这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做法,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又会有不同.

支付收购股份的账务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接收投资单位

借:实收资本--出让人

贷:实收资本--受让人

2、出让股权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受让人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投资收益 (如果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3、受让股权单位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股权面值)

营业外支出(折价购买,贷记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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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份支付的特点   股份支付,是“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具有三个主要特征:1.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2.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3.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股份支付的一般包括四个主要环节:授予、可行权、行权、出售。      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可行权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前,职工无法获得股份。包括:1.服务期限条件指职工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2.业绩条件指企业达到特定业绩目标职工才可行权的条件。      按照股份支付的方式和工具类型,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1.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工具类型。具体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众安保险《员工持股计划》条款显示,激励对象在授予日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元,属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但是否会如愿以偿,其回应仍犹抱琵琶半遮面。        二、相关税务处理   1.等待期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众安保险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即等待期)方可行权的,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众安保险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于行权时,按照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于行权的当期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并且,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以上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众安保险应在受惠之列。      案例:A公司为非上市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A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A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A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A公司有关股份支付资料如下:      (1)2012年12月3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A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向其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这些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必须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服务期满时才能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10万股A公司股票。2012年12月31日估计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每份18元。      (2)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10名管理人员离开,A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的管理人员比例将达到15%。2013年12月31日,估计A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24元。      (3)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15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公司将管理人员离开比例修正为18%。      (4)截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21名管理人员离开。      (5)2016年12月31日,79名管理人员全部行权,A公司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      问题:计算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的费用和资本公积,并计算2012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的金额,编制各年有关的会计分录(行权时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的费用和资本公积的金额:      2013年应确认的管理费用=100×(1-15%)×10×18×1/3=5100(万元)      2014年应确认的管理费用=100×(1-18%)×10×18×2/3-5100=4740(万元)      2016年应确认的管理费用=(100-21)×10×18×3/3-4740-5100=4380(万元)      各年有关股份支付的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①2012年12月31日,授予日不作处理。      ②2013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51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100      股票的公允价值=100×(1-15%)×10×24×1/3=6800(万元)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00×(1-15%)×10×3×1/3=850(万元)      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6800-850=59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5950×25%=1487.5(万元)      2013年度,A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5100万元,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5950万元,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48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12.5[(5950-5100)×25%]     所得税费用 1275(1487.5-212.5)      ③2014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474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740      ④2015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438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380      ⑤2016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2370(79×10×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4220(5100+4740+4380)      贷:股本790(79×10×1)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5800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规定,2016年管理人员行权时暂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权时,直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纳税。"

  • 借股东款支付给股东利息账务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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