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9号)的规定,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国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二、国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三、办税人员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采集身份信息。(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四、已办理过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六、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以及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八、办税人员拒绝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身份信息采集或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国税机关可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126 实名办税信息登记「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办税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2. 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情况,还需提供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3.纳税人办理特殊业务,且法定代表人非办税人员情况下,还需法定代表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信息登记。本条所称特殊业务包括:--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首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首次申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领用数量的。
因此,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实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