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汽车维修单位提供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汽车维修单位提供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汽车维修单位同时提供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无法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