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的区别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来提示付款.
(1)委托收款背书,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委托收款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体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3)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拓展资料:
委托收款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而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的背书.以此可见,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代理权在票据上的体现,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代理人,而背书人则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据金额必须归于背书人(被代理人),既然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所有权人,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将票据进行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托收"、"因收款"、"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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