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于免租收入的涉税分析有哪些?

2017-06-22 13:1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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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是以整个租赁期约定的租金收入为前提条件,免租期间不属于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租金收入的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支付租金日期。免租金期间约定无须支付租金,那么关于免租收入的涉税分析有哪些?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根据规定可以明确:对于出租土地或房屋等不动产,如果协议中约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间无需视同销售,也就是说免租期间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免租期间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10%-30%)后的余额,按1.2%缴纳房产税。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表的列举及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那么免租期间没有租赁金额,所以仅需就合同注明的租金收入总额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免租期间不属于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因此不动产出租免租期间,在企业所得税中无需确认租金收入。

(五)案例

2016年10月某公司将一栋楼房对外出租(该楼原值150万元(含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年租金120万元,租期五年租金总额。出租协议约定:2016年10-12月为免租期,租户需要对所租门面进行装修,从2017年1月份始正常交租金,租金总额(120*5-30)=570万元。则2016年10月-12月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免税。

(2)、印花税:570万元*0.1%=5700元

(3)、房产税:150万元*(1-30%)*1.2%*3/12=3150元

(4)、企业所得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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