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日常工作中,会计人常会遇到新建或改建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这些固定资产虽投入使用,但没有取得发票或是工程款项尚未结清等等,那是否需要做账呢?接下来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进行分析:
一、税法规定:
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三、应用:
1、资产按暂估转固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会计上按发票金额调整固定资产原值,按暂估金额计算的折旧不进行调整,以后在剩余使用期间,按调整后的原值减去已折旧金额,重新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当年申报时,可扣除的折旧额为按视同转固时已取得发票、以发票金额计算的折旧额。
这种情况下会产生税会差异。
2、资产按暂估转固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会计上按发票金额调整固定资产原值,按暂估金额计算的折旧不进行调整,以后在剩余使用期间,按调整后的原值减去已折旧金额,重新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上,也不再按发票的金额重新计算可扣除的折旧,会计确认的折旧与税法确认的折旧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