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扣新政策规定及进项税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专门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政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也进一步落实和体现现行政策对不动产抵扣的时间性差异。
根据不动产进项抵扣相关规定,该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2016年7月份申报所属期2016年6月增值税时候抵扣,剩余40%于第13个月(所属期2017年6月)抵扣。
去年,C公司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和经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年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00万元。
根据不动产进项抵扣相关规定,该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2016年7月份申报所属期2016年6月增值税时候抵扣,剩余40%于第13个月(所属期2017年6月)抵扣。
所属期2016年6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60%=600(万元)
该600万元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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