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你分的清吗?
混合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某企业在销售数控机床的同时还附带销售了数控软件的专利权。
问题:上述情形是否构成是混合销售行为?
解答:不构成。此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货物。
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车位出租、维修维护服务。
某酒店提供餐饮住宿服务、会务服务、土特产销售。
某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与建筑设计。
应对措施:
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准确判断上述两种行为。如果能够确保企业在提供货物和服务时,都是独立交易,且各自有对应的业务部门,那么企业可以就上述行为分别签订合同,并分别开具发票,这样就可以分别核算,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税。
二、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筹划思路
对这两项业务的不同纳税处理存在着明显的税率差和税负差。当判断为混合经营业务时,两项销售业务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当判断为兼营行为时,其中的铝合金安装业务则按照建筑安装服务11%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很显然,这就给企业纳税筹划带来了无限遐想的空间。
对于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存在税率差异的企业,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主营和兼营业务的销售收入,即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目和税率的收入,否则将会被税务机关按照高税率的业务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增加企业税负。所以,企业分开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实际上是基本的纳税筹划。
必须注意的是,当主营业务税率偏高时,一些企业很可能为了降低税负,将混合经营故意篡改为兼营行为,如将原本仅是销售货物兼提供安装劳务的一份合同改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劳务两份不同的合同,同时将收款和入账时间故意错开。这种过度筹划很可能一时得逞,但实际上给企业自身潜伏了很大的涉税风险。所以,企业不仅要正确认识对混合经营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不能故意混淆,而且还必须清晰、准确核算各自的业务收入,以防止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