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费用分摊所得税?
据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可以在协议规定的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是如何得到的?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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