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样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无权委托代理的出口企业专供订货外商参考的货物样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分为生产与外贸两种类型,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和委托两种方式。实务中,出口货样参照出口货物的条件执行出口退(免)税、免税和征税政策,以下对这几种税务处理进行一一具体分析。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免抵退税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那么,对于企业报送出口的样品或展品,如果最终在境外销售并收汇的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为零或涉税违规的除外),按照自营与委托方式具体处理如下。
1.自营出口销售的货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纸质单证在2015年5月1日后已取消,下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同时,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按照上述规定,生产企业以作价销售的出口货样,应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收齐相关单证并实现收汇才能享受免抵退税。
2.委托出口销售的货样
委托代理出口货样有企业整箱报关,也有出口货样较少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拼箱集中报关。另外,生产企业委托与自营出口货样在申报免抵退税的处理上也有较大区别。
(1)公司整箱委托出口货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和24号公告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率的货物除外)。但应当注意,根据30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收汇申报退(免)税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即委托出口的货样不需要提供收汇凭证,与自营出口货样必须收汇享受免抵退税不同。
因此,对于生产企业整箱委托出口的货样,应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经报关出口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按自营出口货样的流程及要求,不需提供收汇凭证即可申报免抵退税。
(2)拼箱集中报关出口货样。根据12号公告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受托方将代理多家企业出口的货物集中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2015年5月1日后为电子信息)申报出口退(免)税。因此,生产企业委托给受托出口企业拼箱集中报关的出口货样,应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比照整箱委托出口的流程申报免抵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免税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免税主要有四类情形:一是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出口收汇;二是免抵退税逾期后符合免税申报;三是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或展品;四是国内免税的出口货样。
1.逾期收汇的出口货样
根据30号公告规定,除由于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收汇或者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超期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免抵退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需要超期的,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免抵退税申报逾期的出口货样
根据第24号公告和12号公告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出口之日起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应在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同样,出口货物比照执行。
3.未作价的出口货样
根据第24号公告第九条和12号公告附件11规定,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享受免税政策。生产企业免费向外商提供出口货样,根据协议作“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报关出口,在业务发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4.国内免税的出口货样
根据第24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以上四种情况中,前两项属于应当享受免抵退税却因条件不满足改为免税的,其免税申报的时限为免抵退税申报期满的次月申报免税。而后两项为出口货样本身就属于免税范围内的出口货样,应当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申报免税,并非出口之日起次月至次年的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征税的处理
根据第24号公告和12号公告规定,逾期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内销征税的,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生产企业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同时,对无进货凭证的出口货样不予免税,应按征税处理(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无票进购的除外)。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样的其他情形
生产企业出口货样与一般出口货物同样都有特殊情形,如暂时进出口货样、取消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样、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样以及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样。在实务中,比照出口货物增值税相关政策执行。
1.生产企业暂时进出口货样
出口企业按照暂时进出口报关方式的出口货样,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此贸易方式下,出口货样需要复运进境,属于货物的特殊空间移动,物品所有权未发生变化,不符合销售情形,不作增值税处理。
2.生产企业特殊方式出口货样
5、货样广告品出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39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和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某工厂免费提供货样广告品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以货样广告品形式出口,不收汇。外贸公司收到货样广告品(没有发票)和出口货样广告品会计如何做账?是否要视同内销处理?
答:1、取得免费货样广告品税务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贸公司取得工厂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应按货样广告品的市场价(通常为货品市场价)确认接受捐赠收入。
2、货样广告品出口税务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