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半年奖和季度奖应平摊到每月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2016年李某在行政单位任职,每月应税工资薪金(已扣除“三险两金”等免税项目,“三险两金”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下同)为4000元,每季奖金为6000元(季度奖金于3月、6月、9月、12月发放)。
筹划前,1、2月份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6000-3500)×20%-555=745(元)
2016年税收总计=15×8+745×4=3100 (元)
筹划方法,将季度奖金改为月奖,每月奖金2000元。
筹划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3500) ×10%-105=145(元)
2016年税收总计=145×12=1740 (元)
通过筹划全年节省个人所得税=3100-1740=1360(元)
避开年终奖的纳税禁区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抵扣数。年终奖税收,商数找税率,总数算税额。从表面上看,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实际上更接近全额累进税率,存在多个临界点和多个跳空缺口,年终奖税收存在多个纳税禁区
案例2:王某系公司职员,2016年取得较好业绩,公司将发放年终奖54,100元。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筹划前,54100/12=4508.33(元)
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达到第3级,适用税率20%,速算抵扣数555.
应纳个人所得税=54100×20%-555=10265(元)
税后收入=54100-10265=43835(元)
筹划方法,将年终奖降为54000元(或者将100元作为当月工资薪金)。
筹划后,54000/12=4500(元)
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达到第2级,适用税率10%,速算抵扣数105.
应纳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
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
通过筹划增加税后收入=48705-43835=4870(元)
低薪职工发放年终奖导致多缴税
全年工资薪金包括每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全年应税工资薪金未超过42000元(3500*12)的,发放年终奖导致多缴税。
案例3:张某系公司职员,2016年每月应税工资薪金3000元,另公司于2016年12月份发放年终奖6000元,全年应税工资薪金合计42000元。
筹划前,1~11月每月应税工资薪金3000元,未超过扣除标准3500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12月份,应税工资薪金3000元,年终奖6000元。
(3000+6000-3500)/12=485.33(元)
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达到第1级,适用税率3%,速算抵扣数0.
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6000-3500)×3%=165(元)
筹划方法,将年终奖6000元平摊到每月,则每月应税工资薪金3500元。
筹划后,1~12月每月应税工资薪金3500元,未超过扣除标准3500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高薪职工合理发放年终奖可节税
全年应税工资薪金超过42000元的,合理发放年终可节税。
案例4:刘某系事业单位职工,2016年应税工资薪金90000元。
方案1,每月应税工资薪金均为7500元,无年终奖;
方案2,每月应税工资薪金为6000元,年终奖为18000元;
方案3,每月应税工资薪金为5999元,年终奖为18012元。
纳税筹划,方案1应纳个人所得税=((7500-3500)*10%-105)×12=295×12=3540 (元)
方案2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2+18000×3%=145×12+540=2280 (元)
方案3应纳个人所得税=((5999-3500)×10%-105)×12+18012×10%-105=144.9×12+1696.2=3435 (元)
方案1,不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最多;方案3,发放年终奖不合理,个人所得税较多;方案2,合理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最节省。
年终奖上限为66万元
不论年薪多高,年终奖上限为66万元。年终奖超过66万元,将导致多缴税。
案例5:陈某系上市公司总经理,2016年年薪300万元,每月应税工资薪金19万元,年终奖72万元。
筹划前,应纳个人所得税=((190000-3500)×45%-13505)×12+720000×35%-5505=70420×12+246495=1091535(元)
筹划方法,将年终奖控制在66万元,每月应税工资薪金19.5万元。
筹划后,应纳个人所得税=((195000-3500)×45%-13505)×12+660000×30%-2755=72670×12+195245=1067285(元)
该案例,年终奖72万元,超过66万元,导致多缴税24250元。
附:巧用年终一次性奖金、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纳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这一优惠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与工资的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节税目的。
通过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临界点"效应,根据测算,单位发放年终奖存在"盲区",在"临界点"附近,年终奖的数额的稍微变化,可能带来的是高达几万元的税负,单位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应避免以下6个盲区:
6个盲区超过盲区税负增加额
18001元-19283.33元发18001比18000元多缴纳税款1154.10元
54001元-60187.50元发54001元比54000元多缴纳税款4950.20元
108001元-114600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缴纳税款4950.20元
420001元-447500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缴纳税款19250.30元
660001元-706538.46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缴纳税款30250.35元
960001元-1120000元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缴纳税款88000.45元
可以发现,当单位发给员工的年终奖为960001元时,会比发放960000元多交近9万余元的个人所得税,我们建议,如果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处于上述盲区,单位可以并入工资或通过实物等其他福利形式发给员工,从员工角度而言,甚至可以通过与单位沟通,放弃部分年终奖,以取得实发金额最大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执行。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公司没有考虑年终一次性奖带来的低税率,使发放奖金利益最大化,也没有考虑月工资间的超额累计临界点,更没有考虑奖金发放时间与发放次数,合并工资总额,带动个人所得税税率达到最高值,如果全年薪金所得,按月预发部分,其余采用一次性奖金方式发放,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所以,合理制定工资薪酬制度,考虑绩效工资与季度奖,根据实际支付的时间与税率临界点金额考虑,减少应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分三方面,一是每月预发工资金额与年终奖税率保持一致,其余额合并入13月工资发放;二是每月预发工资金额在超额累进税率边缘,因每月可以扣除3500元的费用,那么每月预发金额税率比一次性年终奖的税率高出一档,其余额按年终奖发放,如果年终奖超过税率临界点,那么超过的部分合并入13月工资发放;三是每月预发工资金额比一次性年终奖金额低于一档税率,其余额按年终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