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搬迁情形属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怎么处理?

2017-06-27 11:4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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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一、哪些搬迁情形属于“政策性搬迁”?

《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3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并列举了国防外交需要、公共基础设施需要、公共事业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和旧城区改建需要5种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因此,如果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例如是出于靠近原料产地或市场、人工成本、能源动力等商业原因实施搬迁,则不适用40号公告第15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的特殊处理方式,其搬迁中取得收入和发生损失按一般企业所得税原则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搬迁完成年度如何确定?

搬迁完成年度是40号公告提出一个重要概念。该公告第16条规定:“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因此如何确定搬迁完成年度决定了何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40号公告规定,详细规则为: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例如某企业从搬迁开始已满5年仍未完成,则第5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

3.为防止企业故意迁延搬迁完成年度以递延纳税义务,如果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或者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的,视该年度为搬迁完成年度;

4.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例如某企业2016年开始搬迁时未停止生产,2017年才停产,则搬迁年度应从2016年而非2017年起算。

三、企业怎样选择搬迁损失的处理方法?

如果搬迁发生损失,按40号公告第18条规定,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前一种方法可以一次扣除,但如果形成亏损需要受到5年法定弥补期限的限制,因此适用于预期未来盈利能力较强,能够足额弥补亏损的企业;后一种方法分3年扣除,如果某年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可能会比前一种发票提前交税,但是如果形成亏损,弥补期限跨度较长,因此适用于已有大额待弥补亏损或预期盈利能力较差的企业。

四、怎样理解关于从法定亏损弥补年度中减除停止生产经营年度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定亏损弥补年度为5年,考虑到政策性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可能处于停产状态,不可能产生用于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仍然按5年期限弥补亏损有失公平,因此40号公告允许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企业,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例如,某企业2012年发生亏损,按规定应在2017年之前弥补,但2013-2016年因发生政策性搬迁而停产,则可以从5年期限中减除搬迁年度次年(2014年)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2015年),该企业此项亏损实际可以在2019年之前弥补。

需要注意,如果边搬迁,边生产,因为企业在搬迁中仍然产生可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仍然应严格按照5年法定期限弥补亏损,而不能从中减除搬迁期间所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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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你好 一、政策性搬迁的概念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概念: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注意:政策性搬迁区别于商业性搬迁,资金拨付渠道是政府财政部门。 二、政策性搬迁的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核算内容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包括:①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②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③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④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⑤其他补偿收入。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四、政策性搬迁支出的核算内容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五、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4、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六、搬迁完成年度的确定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3、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①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②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4、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七、应税所得的计算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八、搬迁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九、征收管理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十、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 老师,政策性搬迁,还没有完成,搬迁期间有搬迁收入和支出,看政策,说是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那搬迁期间汇缴表在哪张表调整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呢?

    如果说你这个是政府行为的话,是可以免相关的一个企业所得税的。Na如果说你这个要调整的话,收入的话就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然后支出的话,就是属于有一个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去填写。

  • 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自政府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补助吗

    你好,这个不能够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属于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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