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划的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基于此规定,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案例:某超市的积分返利税收筹划方案
税务师审阅发现某超市《会员积分卡章程》有关返利规则如下:
(1)积分满2000分, 返还价值100元的赠品;
(2)积分满4000分, 返还价值200元的赠品;
依此类推,每满2000分即可返利一次
返利操作程序:
(1)顾客可凭积分卡及开卡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选择任何分店、在营业时间领取返利,在返利前应先确认积分已达到返利标准。
(2)超市在营业时间内可随时为顾客办理返利操作,超市操作人员必须先核对返利顾客的积分卡号、开卡人姓名、身份证号与电脑资料相符后,填写《顾客领取返利登记表》签名领取,即时扣除相应积分数并打印积分卡返利凭证(一式二联),经超市当班管理人员及顾客双签后将返利凭证发给顾客,并告知顾客可于卖场内随意挑选所需商品,返利凭证一联按代币券入机,第二联超市自行留存。
经了解,该超市年主营业务收入约10亿元,每年顾客积分返利折扣约200万元。因过去主管国税局不同意积分返利折扣扣减增值税销项,该公司多年来一直没有扣减销项,而是按过POS机的主营收入合计数提税。
三、税务师分析
首先,由于该公司积分返利规则中没有明确返利的性质是否为“销售折扣”,而是表达为“积分赠送商品”,因而被国税局解释为“无偿赠送商品”,按增值税条例细则和所得税条例细则的规定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和作为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也即该积分折扣不能扣减商品标价的增值税销项,多纳增值税(每年约30万元);也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多纳所得税。其次,原积分返利规则没有明确顾客积分换购商品时的发票开具方法。税务官员又根据国税发[1993]年154号和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的规定,“折扣与销售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的,可以扣除”“折扣另开发票的,不能扣除”。该公司没有规定如何开票,也就无从说明“折扣与销售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因而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都难以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该公司不仅每年多纳增值税30万元,还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纳税调增所得额200万元。
四、筹划方案
1、更改规则,明确规定“购物积分达到2000分的,给予100元的购货折扣”字样。
2、增加开票规则:顾客使用积分折扣凭证购物后,如索要发票,工作人员开票时应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折扣和实收银”三个金额。使用积分折扣凭证所购货物如发生质量问题,可以换货;如要求退货,则只退还实收银金额,折扣额不予退还现金。
修订后的积分卡章程如下:
(1)积分满2000分, 给予价值100元的折扣券;
(2)积分满4000分, 给予价值200元的折扣券;
依此类推,每满2000分即可返利一次
返利操作程序:
(2)超市在营业时间内可随时为顾客办理返利操作,超市操作人员必须先核对返利顾客的积分卡号、开卡人姓名、身份证号与电脑资料相符后,填写《顾客领取返利登记表》签名领取,即时扣除相应积分数并打印积分卡折扣凭证(一式二联),经超市当班管理人员及顾客双签后将折扣凭证发给顾客,并告知顾客可于卖场内随意挑选所需商品,折扣凭证一联按代币券入机,第二联超市自行留存。
(3)顾客使用积分折扣凭证购物后,如索要发票,工作人员开票时应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标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银金额”。使用积分折扣凭证所购货物如发生质量问题,可以换货;如要求退货,则只退还实收银金额,折扣额不予退还现金。
五、筹划效果根据修订后的规则,该超市积分返利性质上明确属于“销售折扣”,且在发票上分别注明,既符合增值税和所得税条例,也符合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可以扣减增值税销项,每年可节省增值税支出约30万元。同时折扣在所得税前列支完全合法,不需纳税调增。